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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19 15:18:47  作者:科研与合作处  点击:

浙财教字〔2009〕266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8年起,我省实施第二轮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范围由省属高校扩大到非省属高校,支持建设的学科由每年20个增加到40个,省财政专项资金规模由每年1亿元增加到每年2亿元。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逐步深入,2005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不适应,需修改和完善。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2004年立项建设的第一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尚未完成的实际,第一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仍可按原办法执行。第一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完成后,2005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5〕3号)废止。第二批及今后立项的“重中之重学科”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步伐,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设立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能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重点学科;培养和集聚一批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带头人,形成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科梯队;形成一批在学科领域内重大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产业水平,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和基地。“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要突出与我省经济的关联度,突出学科综合与交叉,强调学科已有的优势和特色,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相结合,强调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三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安排;

(二)学校自筹;

(三)市县财政安排;

(四)其他部门或企业投入。

第四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实验室建设: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图书资料征订等;

(二)队伍建设: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

(三)开放基金:用于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面向国内外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

(四)学术交流:用于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围绕提高我省高校重点学科水平的目标重点投入。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学校竞争。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制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

第六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不低于70%,其中用于实验室改造的经费不超过35%;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超过20%;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超过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5%。

学校自筹及其他渠道投入的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学校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

(三)建设项目因故终止的,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的申报与确定

(一)“重中之重学科”申报建设单位,应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详细的经费预算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方案》和《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格式另行制定)。

(二)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报送的“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申报材料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确定“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方案和补助金额。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任务书》,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和建设单位执行依据。

第八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根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省属高校的“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进行管理;非省属高校的“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将“重中之重学科”分年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高校与附属单位共同建设或不相隶属单位合作建设的“重中之重学科”,由附属单位或合作单位分别编报年度预算。

省财政补助资金,均编入高校年度预算。

(四)省属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无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暂通过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合作建设“重中之重学科”资产的管理

高校与附属单位共同建设或不相隶属单位合作建设的“重中之重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按照“谁出资,谁占有”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自筹资金,进行建设。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按程序报经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当年建设经费预算。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纠正;建设资金使用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二条 建立“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实施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按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另行制定)。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合作建设的“重中之重学科”,由高校牵头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激励机制。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未列入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的学科,如今后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或获得博士学位授予点,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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